有的诊疗决定权不能交患方
宋红章
【法理解析】
医疗行为涉及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诊疗方案的确定是专业医生根据患者的情况综合分析作出的,患者本身对医学专业知识知之甚少,对诊疗方案的选择也是根据医生的意见作出的,选择大多是被动的,虽然多数人都清楚很多大手术和严重疾病都存在风险,但对一些并不复杂的疾病和手术大多认为风险极小,签字往往是履行必要的手续,比如阑尾炎手术、剖宫产手术,风险是基本可以避免的。本案产妇有明确的剖宫产指征,应首选剖宫产结束分娩,对产妇和胎儿都是最佳选择,可以避免一些不良后果的发生。而医院却将分娩方式的选择权交给患方,并建议家属阴道试产是不妥的,值得认真反思。《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本案医方虽充分说明病情,但未能根据患者的病情确定最适合和最有利于患者的诊疗方案,而盲目将诊疗方案的决定权完全交给患者及其家属,造成不良后果。
(作者单位: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
(转载自2015.11《健康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