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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论坛 >论医疗纠纷的依法调解

                                                

                                      论医疗纠纷的依法调解

                                                      天津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张经冉

 

【摘 要】天津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以来,树立了“依法调解”的工作理念,在医疗纠纷调解实践中坚持依法调解,取得了显著的工作成效和良好的社会效果。依法调解以非诉的方式保护弱势群体,依法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节约了司法资源,减少“医闹”等现象的发生,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本文阐述了依法调解的概念、意义,探讨了在医疗纠纷调解中坚持依法调解的有关问题。

【关键词】医疗纠纷  依法调解 

近年来,医疗纠纷频发,数量呈上升趋势,暴力伤医事件屡有发生。如何快速、公正、科学、低成本地解决医疗纠纷,建立和维持良好的医患关系,不仅是医患双方的共同愿望,也是医疗纠纷处理的终极目标。为此,各省市陆续成立了医疗纠纷调解组织,建立了医疗纠纷调解机制,进行了诸多有益探索,形成了“宁波模式”、“苏州模式”、“深圳模式”、“天津模式”等医疗纠纷处置模式,其中天津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在依法调解理念的指导下,坚持依法调解医疗纠纷,取得了患者满意、医疗机构满意、政府满意的社会效果。

一、依法调解的基本概念

依法调解是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原则之一,是法治社会对调解工作的必然要求。依法调解指的是,由具有法定调解权的机构或者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等政府规章,按照规范的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召集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和幅度内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按照必备要件,制作调解书,依法备案留存。调解不成的,告知医患双方享有到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二、依法调解医疗纠纷的重要性

(一)从调解对象的角度来看,依法调解具有普适性

传统的人民调解,要靠调解员的威望、人格力量,靠调解员的动之以情,靠调解员按照你情我愿的原则,从中撮合,往往被称为“和稀泥”。这种调解方法适用的对象往往具有特定性,而不具有普适性,即可能对甲当事人有作用,而对乙当事人就不起作用。依法调解则使调解具有了普适性,对甲当事人有作用,对乙当事人亦有作用。在依法调解理念的指导下,天津市医调委五年多来共受理医疗纠纷2264件,调解完结2194件,调解成功1919件,调解成功率87.5%,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

(二)从调解结果的角度来看,依法调解具有公正性

在传统的调解中,调解员往往要运用情感和道德规范来说服当事人,这的确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但也正应为如此,容易使当事人囿于情感和道德的因素,导致调解结果有失公正。只有依法调解,才能依法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天津市医调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第三方地位,既保证患方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获得合理赔偿,又保证医方在无过错的情况下不予赔偿。实践证明,只有依法调解,才能确保调解结果的公平公正,才能在调解中彰显公平正义。

(三)从协议履行的角度来看,依法调解具有强制性

在调解中的服人之德和动人之情大多不具有持久性,约束力不强。若一方当事人用于维护道德的内心信念较差,或对调解员当初感人之情的体会随着时间推移而发生变化,都会影响到调解协议的履行,导致调解协议的履行存在不确定性。法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力的特点决定了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履行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天津市医调委在五年多的调解实践中坚持依法调解,使调解协议执行率达到100%,经市医调委调处的2000多件医疗纠纷案件,基本都得到医疗机构的认可和患方的肯定,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没有一起反悔起诉到法院的,人民调解的公信力得到了切实维护。

三、依法调解在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中的体现

依法调解在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中主要体现在程序合法和实体合法两个方面。

程序合法指调解活动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调解的方式、步骤,调解协议的达成和调解书的送达等均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体合法指在医调委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必须符合民法等有关实体法的规定。其中,实体合法是程序合法的最终目的与结果,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必要前提,是其重要手段与保障。

依法调解在调解实践中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依法受理

医调委的受案范围:发生于2009年2月1日以后,天津市各级医疗机构与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发生的、索赔金额超过1万元的医疗纠纷。

医调委不得受理下列纠纷: 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正在解决的;只涉及医德医风或收费问题的纠纷。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纠纷,接待受理人员应无条件受理;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者不得受理调解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受理,并告知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随时有可能激化的,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后,及时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二)调解自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

1.调解程序的启动必须依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强迫医患双方启动调解,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都不得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医患双方当事人有权随时提出终止调解的要求。

2.调解的内容必须自愿。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医调委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的调解协议,应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任何人不得进行干涉。

严格遵守调解自愿原则,体现了调解的公正性和调解员的中立地位。

(三)尊重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1.当事人可申请调解员回避。调解过程中医患双方当事人如果认为参与调解的调解员会影响到调解结果的公正性,可以申请调解员回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如当事人反映情况属实,须更换调解员。

    2.当事人有知晓其权利义务的权利。在首次调解时调解员应告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享有的权利以及其需要履行的义务,并逐项进行解释说明。

    3.尊重当事人的话语权。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应允许医患双方对案件进行充分阐述,医患双方当事人具有充分阐述案件事实、表达自己调解请求的权利,调解组织应该保障医患双方的该项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限制、干扰医患双方当事人行使此项权利。

    4.保护当事人的隐私、秘密。医疗纠纷调解如涉及到医院的秘密或者患者的隐私,医调委应为其保密,不得对外泄露。

(四)严格按照调解程序进行调解

调解员应严格按照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测算赔偿数额的程序进行调解。

1.查明事实是依法调解的前提。只有事实清楚,才能找准问题的症结,调解工作才能有的放失。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要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并通过访问当事医护人员、收集证据等多种方式查明事实真相。

2.分清责任是依法调解的核心。分清责任是调解的重中之重,调解员分析责任应该在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查阅病历等证据材料基础上进行,对医务人员的过错与患者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客观、理性分析,确定医方的过错程度。切忌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盲目凭主观臆断进行调解,侵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3.依法测算赔偿数额是依法调解的显著特征。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将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向当事人充分进行说明,并对照本纠纷依法进行测算,将测算结果与依据向双方当事人公示,切实做到调解的透明化。这一举措与以往“和稀泥”式调解有着显著的区别,有效地铲除了“医闹”滋生的土壤。

在某例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就赔偿数额在调解之前已达成一致,因赔偿额超过一万元,按照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的规定,必须到医调委进行调解。调解员查明纠纷事实、分清责任之后,依法测算出的赔偿数额远高于医患双方协商一致的赔偿数额。调解员提出依法测定的赔偿数额后,医院代理人和保险公司理赔员强烈反对。他们认为患方已经认可赔偿数额,调解员的行为侵害了医院和保险公司的利益。调解员据理力争,提出患方为农民,患方的认可是在信息不对称,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做出的,最终的赔偿数额必须依法测算。经过调解员的反复沟通和耐心工作,医方和保险方最终均认可了调解员的赔偿意见,患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五)达成调解协议和进行司法确认

在医调委的主持调解下,医患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协议。

但由于人民调解协议书为合同性质,而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的,所以调解协议没有绝对的法律效力,也没有强制执行力。故医调委与基层人民法院经协商后确定,在医调委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进行司法确认,进行司法确认后的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就被赋予了强制执行力。

四、依法调解医疗纠纷应注重的问题

(一)必须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

随着普法工作的逐渐开展,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但掌握法律知识的深度还不够,所以,法律知识的宣传尤为需要。根据人民调解工作有关规定,调解过程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调解中法律知识的宣传具有两个作用:一是增强调解效果,让当事人对调解结果的法律依据明明白白,不仅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对最终的结果心服口服;二是发挥法的引导作用,对当事人及有关人员以后的生活起到引导作用,切实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调解工作方针。

(二)必须加强学习和培训

 人民调解员是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力量。依法调解医疗纠纷,要求调解员具备足够的医学知识和法律知识,所以,调解员要不断通过各种形式学习,特别是要熟悉与医疗纠纷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灵活运用,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

医疗纠纷作为一类特殊的纠纷,其专业性较强,往往需要具备医学和法学两门专业知识的人员方能胜任调解员,但目前我国的调解员普遍年龄偏大且多来自退休人员,虽有较高的工作热情,但法律知识相对缺乏。所以,对基层人民调解员进行系统的法律知识培训在当前显得迫在眉睫。

(三)必须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的衔接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矛盾纠纷呈现高发态势,各类诉讼如潮水般涌入人民法院。医疗纠纷作为一类专业性很强的纠纷,法院的法官往往需要依据鉴定的结论才能进行判决,而鉴定往往需要等待较长时间,并且是收费的,这不但给当事人带来很大的经济压力,同时法院和法官也承受着巨大的案件压力。

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具有高效、便捷、便民、低成本的优势,通过这种方式人民群众成为了最大的受益者,人民群众不打官司就能解决纠纷的需求得到满足,老百姓在解决纠纷时可以享有更充分的选择权。

新时期社会矛盾的特点决定了医疗纠纷不能仅靠法院解决,而应充分发挥社会各种解纷解决机制的作用。中央已将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确定为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内容之一,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也将此列为改革重点之一。整合社会各类纠纷解决力量,优化纠纷解决资源配置,发挥各种解纷资源的优势,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的衔接,才能有效地化解医疗纠纷。

依法调解的优势在于对当事人晓之以法、明之以理、动之以情,以种种灵活方法帮助当事人消除隔阂,分析医疗纠纷的症结所在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所在,提出可供讨论的解决方案,并为他们之间开展谈判进行协调和疏通,说服双方当事人做出在接受现实下的利益最大化的明智选择。依法调解是在摸索之后实践成功的宝贵经验,符合医疗纠纷调解的现实需求,适合在全社会普遍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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