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次产检未检出胎儿畸形医院担责
2009年8月,佛山市南海区居民曾某发现自己怀孕,同年11月12日起,她开始在南海区妇幼保健院"建卡"进行常规的产前检查。至2010年4月12日生产为止,曾某一共在该保健院进行4次B超在内的产前系统检查9次。但是直到她临产前,医院才最终确诊胎儿存在左脚缺如的严重畸形。此时,曾某和丈夫容某已经别无选择,7个小时后,孩子降生。
孩子出生3个月后,其父母认为由于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致使孩子的健康权利受到严重侵害,遂将南海区妇幼保健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73万余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南海区法院委托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此案的医疗行为进行了医疗过错鉴定。根据鉴定意见,法院认为孩子的左脚缺如是自身发育所致,并非被告的过错直接导致;被告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客观上侵犯了原告曾某和容某在胎儿出生前的知情权和生育选择权,判决南海区妇幼保健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合计11.8万元。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医院应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被上诉人则答辩称,按照现在的医疗诊断规范,B超检查胎儿肢体远端缺如不属于必须诊断的范围,医院不应承担责任。
二审审判长焦艳表示,虽然南海妇幼保健院的医疗行为未违反相关医疗卫生部门规章及医学诊疗常规要求,但作为从事母婴保健服务的专业医疗机构,除应当查出法律法规所列举的胎儿畸形外,对存在胎儿发育异常怀疑的情形,仍应谨慎注意,存在未切实履行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的过错。
焦艳说,与此同时,医院诊查义务的标准应与当时的医疗技术水平相适应。超声检查是产前胎儿状况的一种重要检查手段,但它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现有的医疗技术水平下,不能检查出所有的胎儿畸形。因此,法院根据医疗鉴定意见,酌定南海妇幼保健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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