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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 >一起难忘的医疗纠纷调解

 

一起难忘的医疗纠纷调解

姜兆理

2013年5 月,我调解的一起医疗纠纷,虽然没有调解成功,但调解的过程让我难以忘怀。

一个农民工的8岁的儿子, 因发烧、咳嗽、头痛到医院急诊。经输液治疗,患儿仍高烧、头痛,又转为住院治疗。第二天行“腰穿”术检查,5小时后,患儿抽搐、昏迷不醒。医院怀疑是病毒性脑炎,将其转进监护病房抢救,患儿3天后死亡。  

面对突然降临的噩耗,家属感情上无法接受,在医院大吵大闹,影响了正常的诊疗秩序。经过几天的耐心说服工作,家属终于答应到医调委进行调解。

我接手这个案子后感到压力很大。看到孩子的奶奶才50出头,就已像个饱经沧桑的老人,孩子的母亲、姑姑都蓬头垢面,精神萎靡,我确实很同情他们。我搀扶着患方,端上一杯热水,首先安抚他们,给他们介绍医调委的性质、人民调解原则,告知我们一定会公平公正地化解纠纷。我的话语打消了他们的顾虑,给他们一个良好的印象。

 在调解中,患方情绪非常激动,说孩子到医院时只是发烧,为什么“腰穿”后3天人就没了,就是医院诊断治疗错误,要求赔几十万。医方认为治疗过程中无任何医疗差错,主张进行尸检,查明真正死亡原因。患方坚决不同意作尸检,调解一时陷入僵局。当天已是尸检有效期的最后一天,时间非常紧张。此时我如果建议患方同意尸检,患方肯定认为医调委是和医院串通一气。我就先问患方医方过错在哪,证据是什么。听到我问这些,患方一时愣住了,不知从何处说起。于是我又向医方提问,如何诊断的、诊断的依据是什么、为什么行“腰穿”术、抢救治疗中做了哪些检查,用了哪些药等等,医方对我的问题一一做了解答。根据此前查阅病例的情况和多年医疗纠纷调解的经验,此时我基本可以认定医方并无大的过错。但我也直言不讳地给医院指出在治疗抢救过程中,对患儿病情变化关注不够,血气检查不及时,没有及时气管插管这些明显的失误。看到调解员提出的医院诊疗过程中存在的缺陷,患方也感觉到自己没有说到关键处,情绪逐渐安定下来。  

然后我又单独和患方沟通,还是没有直接谈尸检问题,而是看着孩子的像片,聊孩子的情况,听家属的倾诉,眼含热泪对患方进行劝慰。沟通过程中,患方感觉到我的感情和他们融到一起,对我更加信任。接着我就询问孩子发烧没有及时治疗的原因,又谈到孩子的死因只是医方的推断,没有确定的证据。看到家属的情绪已经平缓了很多,我又有意识地引导他们说,如果尸检,查出真正的死因,就可以分清医生是否有责任。你们是厚道人家,也不会无缘无故让医生蒙受冤屈,如果是医生过错,以后可以从中接受教训,对于调解后过错赔偿也有依据。经过3个多小时工作,患方说,看出来你为我们着想,我们相信你,就做尸检吧。

此时已是中午,看到患方嫌外面饭贵舍不得吃饭,我就买来3份盒饭,送给他们。患方热泪盈眶握着我的手,哽咽着一句话也说不出来。

下午,在办理手续过程中又出现问题,尸检病理室需要患方在十几张告知书上签字,有些内容患方不理解,怕上当,拒绝签字。医院进行解释,仍说服不了患方。实在无奈,患方打电话给我,我立即赶到尸检医院病理室,仔细看过告知书,进行解释。患方说,我们信你,当即签了字。我刚回到医调委,医方又来电话,告诉患方要求做几十种毒理检测,这得需要几万元检查费。我又立即赶到医院向患方解释,孩子不是中毒致死,毒理检测没有必要。患方说,这话从你嘴里说出,我们就信。手续办完后,出于对患者的同情,我又悄悄塞给孩子奶奶100元钱。回到家里,已经晚上七点多了。

两个月后,尸检报告结果出来了。医方对患儿临床诊断明确,与尸体解剖结果相符,患儿属于重症病毒性脑炎,并出现肺炎、肺不张、低钠血症、代谢性酸中毒等合并症,病情凶险,变化较快,死亡原因是病毒性脑炎导致中枢呼吸循环衰竭。

根据尸检报告,我们再次进入调解程序,进行责任分析。医患双方在责任分析上达成共识,但由于患方要求赔偿金额上过高,无法达成协议。最终患方通过诉讼,由法院判决解决了这起纠纷。

回访时,医院表示,认为如果当时没有尸检,就不能澄清事实,赔偿数额也不好测算。患方非常感激地说:“调解测算的赔偿额和法院判决的差不多,你们是公正的”。

虽然这起没有在医调委解决,但是,医调委前期的工作为后期的责任认定和法院判决铺平了道路。我们的工作得到了医患双方的认可,也反映了我们追求人民调解结果和法院审判结果一致,以达到法治的统一的职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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