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须履行严格的诊疗义务
———— 江西省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 余龙昆
案情简介
救护车“掉链子”被判赔
一天晚上,李某突发心脏病,家人向县急救指挥中心请求派车救治,急救中心就近调度某乡镇卫生院出车。该卫生院应允后,却发现救护车轮胎漏气无法出车。18分钟后,卫生院向急救中心反馈了这一情况。
急救中心随即又调度另一家县医院出车救治。县医院救护车抵达患者家后,立即对患者实施急救措施,但李某最终仍死亡,死因是心脏病猝死。事后,李某的家属以卫生院贻误抢救时机,造成患者死亡为由,向法院提出了侵权诉讼。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卫生院赔偿患方3万余元。
法理分析
本案是一起因医疗急救不及时致患者死亡的民事侵权案件。目前,此类因急救而引发的纠纷(案件)并不鲜见。归纳这类案件的原因,多有救护人员消极懈怠出车不及时、救护车司机过失发生交通事故、疏于车辆检修耽误救治时机、救护器材配备或急救用药不到位、救护人员不具备应有救护知识、技能及救护人员因种种原因拒绝救治等。
在本案中,某镇卫生院作为被急救指挥中心调度的医疗机构,本应负有保证及时出车抢救患者的义务。但被告医疗机构不仅因车辆发生故障不能及时出车,也未及时向指挥中心反馈情况,造成指挥中心不能再行调度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救护,耽误了患者的抢救时机。被告医疗机构的行为明显存在过错,侵犯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
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及时、规范、安全是医疗急救必须履行的严格义务。目前,为规范急救医疗秩序,提高紧急救援的能力,很多地方纷纷制定实施加强急救医疗管理的措施,明确规定急救中心接到呼救后须履行及时赶到、抢救规范、快速安全运送患者等法律义务。如《长春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规定,急救中心接到呼救后应立即调度急救车在3分钟内出诊,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救治现场;急救中心、急救站应当保证社会急救医疗车辆24小时正常运行;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按照急救医疗规范及时救治,需要转送医疗机构治疗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等。同时规定,如果救护人员由于过错急救不及时致使患者发生危险,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镇卫生院因不能及时出诊,耽误了李某的急救机会,卫生院的迟延救护行为与患者死亡的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卫生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针对急救中心应该承担的赔偿比例问题,法院通常按照过失相抵的原则,通过确定并比较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过错程度,决定责任承担的范围,达到“预防适度”的目的。其过错程度主要根据当事双方的主观过错大小、医疗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如患者自身的病情、特殊体质等与急救过失共同发生作用等,划分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据此确定具体赔偿的比例。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原告请求死亡赔偿金22.9万余元、丧葬费1万余元,其数额并无不当,被告的赔偿责任确定为10%较为合理,据此判决被告赔偿2.4万多元及6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转载自2011.4.13《健康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