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学军 通讯员 霞飞
一患者因骨头断裂而在本市一家三甲医院进行“钢板内固定术”,结果8个月后钢板竟意外断裂。骨头难以愈合、为此受尽苦楚的患者将院方告上法院。虽经两级医学会鉴定,本案例并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诊断正确、手术方法得当”的医院方在治疗中并没有准确告知患者术后的随访时间和康复锻炼方法,因而最终判决医院为自己的大意“埋单”。
2007年2月20日,家住滨海新区的程某因头部外伤、骨盆骨折、右肱骨骨折、左股骨骨折入住本市河东区一三甲医院进行治疗。2月25日,院方为程某进行了右肱骨干以及左股骨干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术后复查X线片对位及力线良好。然而,同年10月24日,程某便因左股骨干断裂、钢板断裂、右肱骨干骨不愈合而再次入住这家医院,并在同年11月8日将断裂钢板取出,进行了带琐髓内针内固定,右肱骨干内固定术。
将院方告上法庭后,程某还认为院方放置在他体内的钢板存在质量问题。对此,钢板的生产厂家上海一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不予认可,表示自己的产品质量没问题。对此,三甲医院没有表示异议,而程某也没有申请对断裂钢板进行质量鉴定,因而最后的判决中该公司实际上被“撇”到了一旁。程某认为,给自己治疗的三甲医院存在医疗过错,所以才导致钢板断裂,自己的骨折难以愈合。对此院方不予认可,并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2008年10月15日,天津市河东区医学会出具鉴定意见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程某对该结论不服并申请再次鉴定。2010年5月25日,天津市医学会也出具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其中“分析意见”指出:医方对患者诊断正确,手术方法得当;骨折术后钢板断裂与多种因素有关,术后骨折不愈合及钢板断裂属骨折内固定治疗常见并发症;院方没有准确告知患者术后的随访时间和康复锻炼方法。
就是基于“分析意见”的最后一点考虑,原审的河东区人民法院和二审的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均认为,作为医院,不仅应该需要对病人的病情进行诊断和治疗,同时还需根据病人手术后的状态进行饮食、用药、随访和康复训练等方面的指导,形成医嘱。本案中,虽然三甲医院方对程某的病情进行了正确的诊断和及时治疗,但其未能就术后复诊时间和康复锻炼方法对患者进行告知。作为普通患者,程某并不具备相应的医学专业知识,三甲医院方的过错行为与其损害事实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所以院方应对程某合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此,依法判决该三甲医院赔偿程某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6477元。
(转载自2011.6.1《今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