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案例一
一、纠纷概述
患者某某某,男,29岁,外省市人,在津从事门窗安装工作,2013年3月15日上午8时许,不慎从三楼坠落,8时40分由120送至天津市某三级医院急诊部救治。患者入院后意识恍惚,烦躁、双眼肿胀,耳鼻腔溢血,呼吸促,胸部挤压征(+),急诊测血压为105/70mmHg,心率128次/分。家属陈述患者坠落后右侧胸部及头部着地,感觉头胸腹部疼痛。医方初步诊断为:脑挫裂伤、颅骨骨折、硬膜外出血(?)、胸部CT示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右侧胸腔积液,右肺空洞,腹腔可见少量积液。经脑外科及胸科会诊后,建议暂保守治疗。9时43分患者转入该院ICU,11时30分病程记录,患者神志恍惚、烦躁,呼吸仍促,血氧98%,血压85/49 mmHg。经查病历,医方12时07分为患者做了床旁心脏B超,未显液性暗区,12时03分床旁B超示:肝右叶回声不均匀,不规则回声减低区,考虑破裂可能大,脾回声欠均匀。12时02分床旁B超示双肾未见明显破裂。12时01分床旁B超示:肝周脾周可见液性暗区,较深位于肝前3.8cm,腹腔积液。经术前讨论考虑患者肝脏破裂,于当日13时30分行剖腹探查术。术中发现患者肝右叶破裂,行肝脏部分切除术,患者出手术室后于17时死亡。患方认为:医方抢救不及时,延误治疗造成患者死亡,要求赔偿170万元。医方承认存在延误治疗的情况,有一定过错。
二、纠纷调解
纠纷发生后,患者家属纠集本省同乡200余人及在医院挂横幅、摆遗像。经院方与公安机关反复与患者家属做思想工作, 3月18日14时,双方当事人到医调委申请调解。在调解中医患双方各执己见,患方纠集20余人披麻戴孝参与调解。经调解员耐心细致的安抚工作,患方选派5人参与调解。医患双方就院方是否应承担主要责任争持不下。调解中患方情绪多次失控,扬言如果调解不公,要纠集更多的家属到市委市政府上访,首次调解一直僵持至21时30分。
调解员在查阅了全部病例,掌握了该纠纷的基本事实,咨询了有关专家后,提出责任分析意见:
1.接诊医院延误诊断。
2.从患者入院至患者手术,共2000ml血浆及液体输入。容量复苏不及时。
3.患者高空坠落,已提示右胸腹有积液,应及时做床旁腹部B超,但未做检查。
4.12时许,医方通过床旁B超,已提示患者肝部破裂,但手术间隔近一个半小时,延误了抢救的黄金时间。
医方行为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全国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关于急诊科/室护理管理制度中“抢救时抢救人员要按岗定位,按照各种疾病的抢救常规继续进行工作;抢救护士应熟练掌握各种抢救仪器的使用及各种抢救技术,积极主动配合抢救,做好护理记录,同时做好基础护理”等规定。
综上,医方应承担相应责任。鉴于患者死亡的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患者疾病因素起次要作用,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责任程度为80%,赔偿患方医药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0万元整。医患双方同意调解意见,签订调解协议书。
三、调解启示
1.必须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高效处理此类纠纷。本纠纷患方纠集人员之多、影响面之广,为市医调委成立以来历史之最。尤其是患方家属纠集本省同乡共同参与,增加了调解工作难度。医调委高度重视,第一时间介入,为纠纷的快速处理赢得了时间。
2.必须善于调动各种有利因素提高调解效率。在本纠纷调解中,市医调委积极协调,充分发挥和调动了该省驻津办事处和商会的作用,对纠纷调解和矛盾化解起到积极作用。
3.必须坚持依法调解。不管纠纷调解的阻力干扰有多大,也必须坚持依法调解。只有依法调解,才能及时公正地化解矛盾。
四、专家点评
1.患者为高空坠落致多发损伤,外伤后30分钟到医院急诊室,脑外科考虑问题不大,胸外有肋骨骨折,腹部当时没发现问题;30分钟后转入ICU,医师应严密观察病情,一开始没问题不等于以后永远没问题。
2.医方对患者病情观察不细,3个半小时后发现腹腔有血,从发现腹腔有出血,外科大夫没有尽到首诊负责制,没有及时组织会诊、手术;又过了一个半小时后做的剖腹探查术,术中发现肝破裂严重;手术救治无效患者死亡。
3.如及时发现病情,及时手术可能后果也不好;但是医院耽误几个小时,就应承担责任。
4.脑外科大夫检查时患者烦躁,没有动态监测脑系科的情况;脑系科应该也有问题。
5.患者复合伤,ICU大夫应该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宁愿多做检查,没把握就随时找专科会诊,你没做到你也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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