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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案例三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案例三

一、纠纷概述

患者某某某,男,83岁。因冠心病于2014年4月10日入住天津某医院,15日行冠脉造影并植入支架一枚。术后第二日患者出现胸疼,考虑急性心肌梗死,4月18日再次植入支架一枚。当晚22时38分患者死亡。

患方认为:1、进院检查患者有肾病、糖尿病等,医生说不应手术,但转天又要求手术。2、第一次手术不顺利,决定不再马上手术,可主治医生反复坚持做手术,但家属并不同意。3、二次手术间隔时间短,高龄患者是否适应。

医方对是否存在过错未表示明确意见。

二、纠纷调解

本纠纷的案情比较简单,医患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是患者的死亡与医院的诊疗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调解员在听取医患双方当事人陈述后,查阅病历,咨询专家分析认为:

1. 患者83高龄,冠心病史多年。

2.医方对75岁以上患者实施手术未报请医务部门审核,医方违反了市卫生局《关于加强高龄患者手术治疗工作的通知》〔津卫医管(2012)495号〕第一、二、三条规定。

3.未进行术前讨论,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

4.违反了《临床心血管介入操作技术》第十三章、第二节中关于主治医生在实施手术前应进行“术前讨论,全面了解患者的病情、主要病史”的有关规定。

5.医方在整个医疗过程中,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五十七、五十八条规定,对患者没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

综合分析,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对患者未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患者的死亡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60%。

依据双方提供的住院病历复印件、患方提供医药费票据,以及双方共认的责任比例及各项赔偿项目,医方向患方赔偿:医药费:47382.60元;护理费:100元/日×4天=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4天=200元;丧葬费4260元/月×6个月=25560元;死亡赔偿金32658元/年×5年=163290元;合计236832元×60%=14209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8000元;总计:180000元。

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事实、医调委的调解意见均予认可,无异议。

三、调解启示

1.医方要提高责任意识。高龄患者本身就是高危因素,一定要高度重视,不能有丝毫的大意。本案既有医生对患者病情评估的问题,也有医生技术不过硬的问题,第一次放支架未到位,给第二次手术带来极大的困难,导致了第二次手术的失败。对高龄患者,医方一定要加强病情的综合评估,认真选择胜任的手术医生。

2.医方要加强管理。本案反映出该医院责任医生对患者病情的管理、上级医生对下级医生的管理均存在问题,医生、科室全然不知对75岁以上高龄患者应由医政部门备案的规定。建议对死亡病例要进行全院讨论以吸取教训,相关的管理规定一定要及时传达到每一名医务人员,并实行问责制。

3.医方要加强医生的职业道德教育。本案中医生知道患者高龄且有原发疾病,先告知患方诸多理由不能做手术,后来又积极动员患方手术,这种做法让患者产生了医方是否存在利益驱动问题的怀疑。

四、专家点评 

1.这个纠纷完全是医院的责任。患者没有一点心绞痛的症状,80岁以上的病人做介入获益是不大的。

2.做了造影也没关系,但是对病变估计不足,前降支比较僵硬、迂曲,没有提示就是那支病变,无法保证做了前降支就能改善症状,前降支不一定就是致病血管。手术估计不足,岁数大就可能出现迂曲钙化。手术后的风险都有,术中造影以后对三支病变风险估计不足。

3.能药物解决的就不用手术。患者右冠不是太严重,又没有心绞痛,搭桥都不用。不用干预,药物治疗就可以。

    4.适应症的掌握需要更严格,第一次是失败的,二次可以选择搭桥,再次上台是否能保证前降支就通开,这个病例中医方过于积极了。第一次植入支架就已经遇到困难了,第二次再挽救很难了。

    5.第二次如果有外科做保障结果会好,患者是典型的左心功能不全,手术可能救命,但需要心外科支持。


版权所有 : 天津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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