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洛文尼亚调解制度及激励保障机制
朱昕昱
2008年前,调解制度在斯洛文尼亚还处于探索阶段,没有健全的调解规范体系。2008年,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发布了《关于民商事调解若干问题的2008/52/EC指令》(以下简称《调解指令》),《调解指令》要求各成员国2011年5月21日前实施遵从本指令而制定的法律、条例和行政规章。作为欧盟成员国的斯洛文尼亚遵照《调解指令》要求,制定修改并完善了国内相关立法。可以说,斯洛文尼亚的调解制度很大程度上受到《调解指令》的影响。
调解立法的基本原则
调解制度的立法过程
2008年5月23日,斯洛文尼亚通过了《民商事案件调解法案》(以下简称《调解法案》)。该法案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和《关于民商事调解若干问题的2008/52/EC指令》(以下简称《调解指令》)为基础,于2008年6月21日生效。
作为斯洛文尼亚第一部调解法,《调解法案》涵盖了调解程序的基本原则和规则等主要内容,对斯洛文尼亚国内的民商事调解制度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该法案的颁行基本上满足了斯洛文尼亚民商事调解活动的需要,填补了国内调解立法的空白。
此后,斯洛文尼亚于2009年11月通过《司法ADR法案》。该法案要求所有第一审法院和上诉法院向当事人提供民事、商业、家事和劳动纠纷调解服务。59个一审法院(包括44个地方法院,11个地区法院和4个劳工法院)于2010年6月15日开始向当事人提供调解服务;5个二审法院被要求于2012年6月15日之前引入该调解服务项目。当然,法院也可以提供其他类型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
该法案还规定了法院调解项目中的调解员规则、调解员奖励规则、差旅费用退还规则、调解员行为规则,使《司法ADR法案》更具有可操作性。
特殊领域的调解立法
医疗纠纷 医患纠纷已成为我国当前的一个社会热点问题,在国外也不例外。斯洛文尼亚也将调解创造性地引入到本国医疗纠纷解决中,并通过《病人权利法案》进行规范。《病人权利法案》将调解作为解决病人与医疗服务提供者之间纠纷的一种手段。
在此类纠纷中,由斯洛文尼亚保护患者权利委员会为当事人提供调解服务。此外,健康服务领域的调解规则也已经制定,规则对从事健康服务领域的调解员设定准入条件,还建立了健康服务领域调解服务的质量控制机制。
家事纠纷 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家事纠纷,具有当事人关系近、情感性强、较为私密等特征,采用诉讼这种对抗式较强的纠纷解决方式,即便赢了官司,也会丢了亲情。而采用调解这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当事人可以友好地协商解决纠纷,维系宝贵的亲情关系。
基于此,世界上许多国家摒弃传统的对抗制纠纷解决机制,建立替代性家事纠纷解决机制。斯洛文尼亚也将家事纠纷进行立法,目前《家事法案》草案已经完成,待议会表决通过。草案包括家事调解的程序和具体规则,为调解在家事纠纷领域的适用提供了法律保障。
调解制度的主要内容
调解员制度
调解员选任 斯洛文尼亚《调解法案》第7条规定,当事人应就任命调解员达成一致。当然,当事人可以在任命调解员方面寻求第三人或调解机构的帮助。有关第三人或调解机构可以在适当的情况下或在有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推荐或任命一个纠纷当事人国籍之外的调解员,以排除调解员与纠纷存在利害关系的可能性。
调解员义务 调解员作为中立的第三人指导当事人双方相互妥协,达成纠纷解决协议。为了能够使更好地规范调解员行为、督促调解员履行职责,斯洛文尼亚《调解法案》规定调解员在调解活动中应遵循下述职责:平等公正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将任何可能影响调解中立性、独立性的情况主动向当事人双方进行披露;对与调解有关的所有资料信息进行保密;在达成调解协议无望或调解被不当拖延时,为避免增加不必要的费用,调解员有权终结调解程序。
调解员管理机构 为保障调解质量,提高斯洛文尼亚调解的整体发展水平,斯洛文尼亚于2006年成立调解员协会,截至目前,该协会有近400名调解员。调解员协会也采用了《欧洲调解员行为守则》来对调解员的行为进行规制。
另一个调解管理机构--斯洛文尼亚调解机构协会,成立于2008年,旨在促进调解机构间的合作与交流,推动调解制度在斯洛文尼亚的适用,到目前为止,该机构有27个成员。
调解保密制度
调解保密性是调解制度最为重要的内容,调解与诉讼程序最大的区别,就在于调解程序的非公开性。当事人双方在私密的环境中更容易消除顾虑,真诚沟通,解决纠纷。斯洛文尼亚遵循欧盟保密制度的要求,制订了一套严格的保密规则。《调解法案》对保密义务主体、保密范围及例外作出了具体规定。
保密义务主体。根据《调解法案》第12条规定,当事人、调解员和参加调解程序的第三人如证人、专家等,应承担调解信息的保密义务。该条规定了比较全面的保密义务主体,所有的调解程序参与人均负有保密义务,依法拒绝向调解程序外的第三人披露调解信息。《调解法案》第10条规定,调解员应当对从一方当事人处获取的纠纷有关的信息予以保密。
保密范围及例外。为维护调解信赖关系,《调解法案》第11条规定,调解程序产生的相关信息均应当保密。换言之,斯洛文尼亚调解程序的保密性,包括调解程序的保密性和调解内容的保密性两部分。
然而,任何保密规则都是有范围的,并非所有调解信息都应当保密,调解保密性也存在例外情形。《调解法案》第11条明确了调解保密的四个例外:(1)当事人双方同意;(2)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进行披露;(3)为执行纠纷解决协议;(4)为避免信息被用作违法犯罪等不当行为。
调解费用
随着受到社会广泛认同的调解组织在纠纷解决中的影响力和控制力的日渐增强,调解费用市场化成为现代调解的特征之一。斯洛文尼亚也遵循调解费用市场化这一理念,对于调解收费只规定了一般原则,至于具体的收费标准,则由各调解机构依市场规律自行决定。这也充分发挥了政府宏观引导和市场自我调节的各自优势,促进调解费用的合理化发展。
斯洛文尼亚《调解法案》和《民事诉讼法案》将调解费用的收费原则分为两类,对于在法院指导下进行的调解,调解收费实行“谁申请,谁承担”的原则;对于在调解机构主持下进行的调解,调解收费实行“费用均担”的原则,即如果当事人没有另有约定,每一方应当承担专属于己方的费用,但调解总成本由各方均摊。
调解激励和保障机制
调解费用的减免
斯洛文尼亚在立法中引进费用激励机制,通过制定多元化的调解收费标准,吸引当事人选择调解。《司法ADR法案》包含了一些使用调解的激励措施,例如:在家事和劳动纠纷领域,调解对当事人是免费的;在其他纠纷(商业纠纷除外)中,首次3小时的调解服务是免费的。该规定降低了调解的准入门槛,针对特定类型的纠纷调解甚至不收取任何费用。
政府提供调解公共信息
欧盟《调解指令》要求各国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方便公众获取调解员和调解服务机构的通讯信息,但因为《调解指令》只有部分内容转化为斯洛文尼亚国内法,为公众提供信息并不包含在其中,所以斯洛文尼亚《调解法案》并没有出现有关为公众提供信息的条款。
在实践中,民众也可以足不出户地在互联网上获取所需信息,例如,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司法部网站提供了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一般信息,特别是关于调解的信息。那些参与法院附设调解或者法院相关调解的调解员名单也包含在这个网站中。为方便当事人查找,司法部还建立了一个调解员信息中央数据库。
调解制度的未来发展
斯洛文尼亚调解制度以联合国《示范法》和欧盟《调解指令》为蓝本,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制定了《调解法案》《司法ADR法案》,修改并完善了《民事诉讼法案》《仲裁法案》《公正法案》等。经过斯洛文尼亚社会各界的不断努力,斯洛文尼亚调解制度日臻成熟,已经成为斯洛文尼亚民商事纠纷的主要解决方式。尽管斯洛文尼亚的调解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不可否认,斯洛文尼亚调解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
调解员惩戒机制不完善 对违反调解员要求的调解员给予惩戒,有利于确保调解员作为调解中立者的角色,维护调解员的公信与权威。对于违反调解员基本要求的,斯洛文尼亚并没有制定相关的惩戒措施。
调解的适用范围应扩大 实践证明,调解在解决民商事纠纷、家事纠纷方面发挥了重要价值。但在起草《调解法案》时,一些学者认为,行政纠纷有其自身特性,对这些纠纷的解决,适用《调解法案》是不妥当的,因而斯洛文尼亚规定行政纠纷并不适用于调解。对于轻微刑事案件、青少年犯罪案件,越来越多的国家如挪威、德国和法国也支持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对于这些纠纷,斯洛文尼亚没有鼓励调解在这些领域的适用。
调解适用率应提高 虽然斯洛文尼亚政府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调解宣传、专家讲座等方式来宣传调解,但是调解适用效果仍然不够理想,且目前调解机构数量仍然较少,并主要分布于首都及经济发达地区,造成了调解资源的分布不均,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调解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摘自《人民法院报》20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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