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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信息>比利时调解制度的蓬勃发展

 

  比利时调解制度的蓬勃发展

 方俊  王喆

2005年之前,调解在比利时的纠纷解决实践中适用并不普遍。2005年,立法机关修订《司法法典》时,在法典第七章增设调解制度。这为比利时调解制度的蓬勃发展提供了立法支持。

2007年,比利时仲裁调解中心颁布了《调解规范》(2013年作了修订),进一步优化了调解制度。2013年,Belmed门户网站的运作促进了比利时在线调解的发展。

欧盟调解立法的先行者

 相对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而言,比利时较早接受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理念,在调解立法上迈出坚实的步伐。2005年,《司法法典》修正案将调解制度法律化。《司法法典》第七章第1724条至1737条对调解作了详细规定,包括调解的一般规则、自愿调解、法院建议调解,并将调解的适用范围扩展至所有类型的民商事案件。该法典于2005年9月30日生效施行。比利时以立法的方式建构调解的制度框架,进而确立了一种全新的、法定的纠纷解决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2008年5月,欧盟议会及理事会颁布了《关于民商事调解若干问题的指令》,要求各成员国必须在2011年5月21日之前,遵照指令施行民商事调解立法以使调解在本国范围内高效运作。而比利时于2005年就将调解制度纳入《司法法典》,并且在内容上已经基本体现了指令的要求。由此,比利时成为欧盟调解立法的先行者。这足以表明比利时在纠纷解决机制上所发生的深刻变革,并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欧盟其他国家的调解立法。

比利时调解的制度化发展

  调解模式

 现代调解要求发展多类型的调解模式,唯此才能充分满足当事人不同的调解需求。在比利时,调解样式包括法定调解、民间调解和强制调解。

 法定调解

《司法法典》规定了自愿调解与法院建议调解两种法定调解形式。自愿调解是根据当事人共同的调解意愿,由专职调解员进行的调解,该调解形式可由当事人在诉前、诉中及诉后自由地选择与适用,并无需法院的激励与参与。法院建议调解是法官在诉讼阶段认为存在调解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指定专职调解员进行的调解。在法院建议调解中,法官职权介入的目的是规范调解进程与确保调解质量,如法官较全面地掌握专职调解员的经验与特长,从而可以依据纠纷类型指定调解员,为调解成功奠定了专业基础。

需说明的是,法院建议调解不同于司法调解,二者在内涵与运作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在比利时,之所以未规定司法调解,是出于诉讼伦理与调解效果的考量,是因为即使法官接受系统的调解培训与监督,他们还是难以克服法官的逻辑思维,从而倾向于判决型调解,而非协商型调解。为此,比利时调解立法直接排除主审法官主持调解的可能。

 民间调解

 《司法法典》并未排除民间调解的存在。当事人依然可在法定调解之外选择民间调解。根据比利时《民法典》第1134条的立法精神,民间调解可视为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民间调解与法定调解的区别如下:(1)民间调解员选任比较随意,只需当事人认为适宜即可而非要求是专职调解员;(2)民间调解达成的协议不能进行司法确认,其效力仅为民事合同;(3)调解的启动无需书面调解意向书。

 强制调解

 基于案件特殊性及处理结果的考量,《司法法典》规定了劳动争议、房屋租金纠纷、某些环境纠纷等案件适用强制调解,但强制调解本质上是对调解程序启动的强制,不能涉及调解程序的进行和调解协议的达成。

 诉调对接

 激励当事人使用调解并确保调解与诉讼之间的有效衔接,可形成系统、动态的纠纷解决框架,从而促成纠纷的妥善解决。因此,诉调对接是比利时调解立法的意旨,具体要求如下:

 (1)当事人的调解自治应当受到法院的充分尊重。只要不存在法定事由,如禁止调解的事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禁止调解的阶段(最高法院只审理法律适用问题,不得建议当事人调解),法院都应当准许当事人使用调解并且给予调解期限、调解员选任等法律范围内的便利,如调解的时限为三个月,如果在该时限内不能达成协议,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法院延长调解时限;当事人既可就案件的整体亦可就案件的一部分达成调解协议。

  (2)当事人的诉权应当受到法院的充分保障。调解不应当阻隔当事人裁判请求权,具体而言:实行调判分离,不介入本案纠纷的诉讼程序的法官才可主持调解;调解可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之法律效果以保障时效利益;法官不得因为调解而缩减案件的审理期限。概言之,诉调对接是指一方面,只要当事人请求调解,法官就必须中止对案件的审理并由指定专职调解员对案件展开独立的调解程序;另一方面,只要当事人向法院表明调解不可能或者拒绝继续接受调解,案件就应在15日内回到审理程序并由法官作出及时裁决,以免造成纠纷解决的延迟。在《司法法典》与《调解规范》的推动下,比利时构建起一套行之有效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

调解员制度

《司法法典》与《调解规范》对调解员勾勒了一个明确的职业描述。实践中,比利时各类调解组织的纷纷涌现、调解员的质与量均有所提高。

 调解员管理机构

《司法法典》创立了由总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组成的联邦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总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所有领域的调解活动,对调解活动具有决策权;三个专业委员会分别负责家事、民商事和劳动事务的调解活动,对调解活动只有建议权。调委会的主要任务是监督调解程序开展与确保调解质量、认证与管理调解员。它有如下法定职责:评审调解员培训机构的资质与指导培训工作的开展;制定调解员的认证标准;认证调解员;暂时或永久撤销调解员执业资质;构建撤销调解员执业资质的程序;草拟专职调解员的列表名单,并分发至各级法院;起草调解员行为准则与制裁措施。

在比利时,培训合格的欧盟调解员亦可申请认证评估。系统的学习与培训对调解员的执业至关重要,专职调解员应当坚持不间断地培训深造。调解员进修培训计划由调委会确定。

 调解员执业准则

《司法法典》对调解员的执业规定了最低准入标准: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积累足够的调解实践经验;依据不同的案件情况,获得相关类型纠纷的调解员资格;基于调解程序的要求,调解员应当独立、中立与公正;无刑事犯罪记录;没有因违反调解员职业道德受到过行政或者纪律处罚。此外,调解员执业还需满足新《调解规范》的要求,该规范确立的执业条件是最适度的,因为它在结合调解实践的基础上细化了现行法律规定。

 调解员选任

《调解规范》规定,调委会或者调委会主席应在收到调解申请后两周内任命调解员。在选任时,应考虑调解员的可用性、资历和经验等。毋庸置疑,调委会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调解员选任权。因此,当事人也可合意确定调解员,并及时告知调委会或者调委会主席自己选定的调解员名单。

 调解员职责

《调解规范》规定调解员在调解活动中承担下述职责:创造有利的环境确保调解程序正常进行,以找到一个解决争端的方案;对双方当事人不偏不倚;无权对当事人施加解决方案;灵活地决定调解进行的场所;获取必要的证据资料;在当事人的同意情形下,通知第三方专业领域的专家对调解专门问题进行释疑;在调解不可能或当事人明确拒绝继续调解时,及时终结调解程序,以尽可能地减少由调解不成功产生的额外费用和正义延迟。

调解保密

比利时立法者早已认识到保密是调解成功不可或缺的前提。因此,《司法法典》与《调解规范》对调解保密作了细致的规定。首先是保密义务主体。根据《司法法典》第1728条规定,调解员、当事人及其授权代表和顾问以及参与调解的专家或第三人,负有保密义务。其次是保密范围及例外。在调解程序中,当事人之间及与调解员的沟通信息、当事人提交的文书等证据材料属于机密。前述信息资料不得在其他纠纷解决程序被披露与使用。布鲁塞尔上诉法院就对调解信息在诉讼程序被作为证据使用予以否定。

此外,《司法法典》与《调解规范》明确了调解保密的例外情形:(1)征得当事人明确同意的;(2)保密信息被用于策划、实施刑事犯罪等法定不当行为的。最后是违反保密的后果。违反保密的制裁:(1)程序制裁。在仲裁程序、行政裁决程序及诉讼程序,违规披露的调解信息视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2)实体制裁。调解参与人在未征得当事人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披露保密信息将承担侵权责任;调解员违背保密义务还要受到纪律处分,严重的可能会被撤销执业资质,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调解费用

 区别于“胜诉者全得”的诉讼哲学,比利时调解立法确定了“费用均担”原则,以促使纠纷的友好解决,在比利时,调解成本主要是调解员费用。该费用由调委会秘书处依据争议金额与调解所需时间来确定。为减轻弱势群体调解的费用压力,比利时将调解制度纳入法律援助体系。《司法法典》第665条规定,在法定调解中,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调解协议的效力与执行

《司法法典》明确规定由专职调解员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申请司法确认,确认后与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一方不履行确认协议的,另一方可以申请直接强制执行。当然,法院对违反公共政策、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调解协议将不予确认。

由于调解协议的效力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调解员的职业素养。《司法法典》规定凡是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都须在专职调解员主持下达成,如果当事人的调解协议可能损害社会公共或者第三人利益,调解员应当及时终止调解并通知法官恢复审理。

 比利时调解发展的趋势分析

 2005年,《司法法典》拓展了人们有关正义、司法与纠纷解决的视野。在《司法法典》与《调解规范》的支持下,调解在比利时蓬勃发展。当前,比利时调解制度的发展呈现出以下趋势:

 法院建议调解的制度完善。因自愿调解的制度设计较合理,受到越来越多的青睐。然而,囿于法官的职权介入与职业逻辑,法院建议调解的运行不是那么成功,未能充分发挥其制度功效。未来,比利时将结合实践,对法院建议调解进行必要的制度完善,以实现自愿调解与法院建议调解平衡发展。

 在线调解的迅猛发展。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调解制度日渐融入数字化技术。2013年,比利时Belmed门户网站启动运作,该网站创设的目的,是让民众更加接近ADR。Belmed平台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推广、普及ADR,另一是为消费者与企业提供在线纠纷解决,主要形式是调解。除比利时外,荷兰、法国、德国及英国等国民众也可以从Belmed平台获得在线调解服务。截至2013年底,已有20家ADR服务组织与Belmed平台签订合作协议,从而可为民众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 集美大学财经学院)

                                                                                                                         (转载自《人民法院报》20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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