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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信息>调解与政府

 

  调解与政府

英国司法部副部长  福尔克斯

翻译:柴靖静


        编者按:本文是英国司法部副部长福尔克斯勋爵在2014年5月22日召开的英国民事调解会议上的主旨发言。他在发言中介绍了英国调解改革的历程、当前采取的举措,阐述了他对调解各方的合作、调解技巧研究等方面的一些思考。

        女士们,先生们,非常感谢艾伦爵士和民事调解协会理事会给我这样一个机会做主旨发言。当然,作为司法部副部长,推进英国民事调解工作是我的职责所在。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从开始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对标的较大的商事案件正式使用调解方法至今,已经过去了20年。20世纪90年代中期,沃尔夫勋爵对英国民事司法制度进行了调查研究,为鼓励法院使用调解和其他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提供了动力。在1999年启动的民事司法改革中,调解和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纳入了民事诉讼程序,并写进了《民事诉讼规则》中。

        虽然现在纪念沃尔夫勋爵改革20周年还为时尚早,但是,本次会议将成为见证调解在英国民事司法发展过程中所起作用的重要历史事件。本次会议还聚集了来自多领域的代表,为他们聚集在一起共同商议政府与调解社会应当如何开展合作,以及如何帮助人们有效、快速、公正解决纠纷提供了绝佳平台。

        2012年2月,政府发布了咨询性文件《地方法院纠纷解决机制》,该文件提出:"司法体系应当使案件在法庭审理之前,不让争议不必要地扩大"。

        今天,我们仍然坚持这一目标。大家都同意,调解并不是解决纠纷的万能良药。政府也始终在为提供公正高效的诉讼体系而做出努力。但是,调解与其他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将不必要提起诉讼的案件排除在法院之外,这是保证现行司法体系高速、有效运行的基石。

        说到这里,或许有人会问"说的不错,但是政府做了什么呢?"在此,我向诸位介绍一下政府为推进调解发展做出的一些努力。

        2013年4月1日,政府在对杰克逊改革进行介绍的导言中指出:调解是管理与控制诉讼成本的一种手段,政府将采取多种措施加以推动。当然,调解在社会中产生的全部影响尚需时间证明。

        目前,政府正在致力于将欧盟"关于消费者ADR的指令"转化为国内法,该项工作将于2015年7月完成,这将有助于消费者、商家最大程度地享有ADR带来的利益。

        目前,在理查德教授的领导下,成立了新的课题组,该课题组着力研究创新线上纠纷解决机制。我所在的司法部和那些来自商业、创新、技术等的政府部门,都在课题组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自从2011年纠纷解决承诺机制建立以来,政府各部门和他们的代理人在使用ADR方法上树立了典范:政府坚持使用ADR方式解决他们自身的、本来可能去法院进行诉讼的法律纠纷。纠纷解决承诺机制和它的前身——ADR申请机制,已经为纳税人节约了至少4亿英镑的费用。我们还在探索让2012年建立起来的商业纠纷解决承诺机制发挥更大作用。

        法院与裁判所事务管理局(隶属司法部)扩展了调解服务领域,他们将视线扩大到对小额案件的调解服务。现在不超过1万英镑的案件,在司法不作强制要求、全凭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全部转入了调解程序。

        通过对小额诉讼案件进行早期的调解服务,每年有超过1万件案件移付至调解解决。这一服务帮助人们在争端初期快速解决纠纷,年均节约法庭听证时间超过9400小时。每个法院平均约有64%的案件移付至小额案件调解程序解决。最近的一项调查显示,接受小额案件调解的当事人,有95%都会再次使用调解方法解决自己的纠纷。

        以上讲的都是政府所取得的成绩,但我知道我们所做的工作还没有达到各位的期望。我非常清楚,目前一些从事调解的公司受理的案件量正在下滑。应当说,这些公司在严酷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是对他们自身的巨大挑战。但是,政府还是为解决这一问题,开出了两个药方,一是在法院设置将案件引入调解的通道,二是建立强制调解制度。

        正如各位所知,政府正在面对前所未有的财政危机,对此,我们除了节约开支别无办法。我们认真思考可以节约开支的每一件事情,包括对司法部总部的大幅减员。

        在这种情况下,我不能承诺司法部可以像以前一样,投入大量的精力支持国家调解热线,以畅通案件从法院移付至调解从业者的渠道。但是,我们已经在与民事调解委员会和民事调解组织联盟合作,对民事调解进行在线指引,促进法院中的当事人提高对调解的认识,并建立将案件引入调解的通道,方便调解从业者对案件进行调解。

        虽然,政府所取得的进步与我们的愿望还有些差距,但在这里,我很高兴地告诉大家,在本月末(2014年5月,编者注),英国的每家法院都会为提升调解委员会的服务提供有效信息,同时会大力支持人们选择调解。

        司法部将会收集所有法院提供给当事人的信息,以提高法院的调解服务工作。我们还将建立网页,在英国政府官网上为更多想了解调解服务的客户提供有效信息。

        法院与法庭服务机构会通过在诉讼信息表中印制调解指引的方式来推动调解的持续发展,这将对在民事诉讼中推动调解起到关键作用。该机构考虑在民事诉讼的所有环节,均将标准格式的调解导语写入信息表交于双方当事人,鼓励他们选择调解。如果当事人拒绝调解且没有合理理由,法庭将会对他们进行处罚,收取他们更多的诉讼费。

        司法部也将重新审视案件信息强制评估制度,这一制度最早出现在2012年,写在我们印发的"解决争议"这一咨询性文件中。

        当时,我们对该文件征求了一些人的意见,反对在超过10万英镑的案件中使用该制度的略占多数。反对者认为,当事人双方应当严格遵守他们前期的约定,因此无需在纠纷产生后再进行协商,而且,他们担心该制度可能会带来不必要的花费与拖延。

        现在这些问题依然存在,我想我们可以从家事案件审理中吸取一些经验。现在,相关法案已经通过,将在2014年4月22日开始实施:家事案件必须经过案件信息评估,在案件信息评估会议得出结论以前,家事法庭不得审理。我在这里强调,我对此不能做出承诺,目前也没有进一步立法的计划,但是如果我们再看一下运用案件信息强制评估制度处理过的民事案件,会认识到该制度确立的正确性。

        艾伦爵士,女士们,先生们,本届政府认为,为更有效与合理的使用调解,更好的管理与解决纠纷,我们需要高质的调解信息、调解服务,建立高质量的调解标准。

        我知道,为调解公司的利益和寻求公益地位,民事调解委员会对自己进行了正确的定位,为迎接挑战做好了准备,将在下一个20年持续作出杰出的贡献。

        从2015年1月开始,我们开始执行新的工作规划,在这一工作规划中,我们的工作将超越调解从业者,扩大至个人调解员,并且将第一次开展调解培训工作,我们欢迎民事调解委员会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我们下一步的工作将紧紧围绕让公众更加信任调解程序与调解员,更多的运用调解解决争端进行。

        我们同意民间调解委员会关于发展调解需要统一标准、互相分享经验的观点。不论是调解民事、商事、家事,还是劳动争议案件,不论调解员具备什么样的实践背景,他们都需要掌握一些在各类调解中普遍适用的核心技术与技巧。

        当然,我们对待调解不能一刀切,不能忽视各类案件差异的存在,比如说,对于家事纠纷的调解,需要围绕儿童保护和家庭暴力来进行。

        但是,为提高迎接新挑战的能力,纠纷解决各主体需要探索各类调解的共同点。人们可以在探索过程中获取最多的资源,从互相学习与研究中获取更多的知识——不再只是注重调解利益的研究——而是更加致力于减少调解过程中不必要的程序。

        一个声音表达出来的利益不能具有强制力。政府不支持某一方为自己利益而创设的垄断。在纠纷解决世界中有许多参与方,包括调解员学院、职业调解员联合会等等,我们热切地希望民事调解委员会可以推动在调解组织之间建立更密切的联系。

        艾伦爵士,女士们,先生们,我知道你们对调解事业充满了激情。你们的激情、技术与价值对推动政府明年形成关于调解和纠纷解决的政策至关重要。

 

                                                                                                                    (转载于《人民法院报》2015.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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