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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信息>发展中的印度调解制度

 

  发展中的印度调解制度

王从光

《人民法院报》2018年9月14日


         印度的调解制度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尽管调解制度在印度乡村地区较为盛行,但在全国范围内却很少获得民众认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全球的兴起推动了印度调解制度的发展。为缓解案件积压,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印度政府大力发展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1996年,《仲裁与调解法》首次对调解制度作出规定。1999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了法院附设调解制度。2015年,《仲裁与调解法(修正案)》获得通过,这标志着印度的调解制度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调解的概念及原则

        1996年印度的《仲裁与调解法》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调解规则》为基础。该法并不是为了取代原有的诉讼制度,而是旨在促进调解制度的实质性发展。根据该法第61条的规定,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调解适用于所有纠纷。

         调解是以当事人为中心的自愿协商过程,中立的第三方运用专业的沟通技巧协助当事人解决纠纷。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将纠纷提交调解及调解过程的有关事项。调解员发挥着协助沟通以促进纠纷解决的作用。因此,印度调解是以当事人为中心的自愿性程序,强调调解的协商性与保密性。

        调解的基本原则是调解精神的集中体现,表明了调解的性质。印度调解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1)非对抗性,即当事人为友好解决纠纷可作某种程度的妥协,不必遵循法定的权利和义务;(2)自愿性,即任何一方可以随时启动或终止调解程序;(3)灵活性,即调解员基于效率的考虑而灵活选择程序;(4)协议的非强制性,即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而非代之以有约束力的决定。

        调解员制度

          2005年6月,印度最高法院在审理Salem Advocate Bar Association v.Union of India一案中,通过SCC(Supreme Court Cases)第344号判例承认了《民事调解示范规则》。该规则由时任印度法律委员会主席M·J·Rao发起制定。大多数高等法院采用了该规则。

        1.调解员资格与培训

         《民事调解规则示例》对调解员的任职资格作了规定。为确保调解的公正性,在职法官不能担任调解员。但并非所有退休法官均可担任调解员,只有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地区法院的退休法官可担任调解员;在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地区法院中,具有15年以上法律从业经验的人员退休后也可担任调解员。除此之外,以下几类人员也可担任调解员:专家或具有15年以上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已退休的政府高级官员或高级管理人员;高等法院认可的调解机构的专家。

        调解员应遵守一定的道德和行为准则。避免利益冲突,尤其应避免调解员与纠纷解决结果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如果存在间接利害关系,调解员有义务在调解开始前向当事人说明。在此种情形下,除非当事人一致同意,该调解员不能继续参与调解。此外,调解员还应保持中立、确保当事人的自愿性、明确调解程序的保密性等。

        即便是完全结构化的运作机制,对于运用它的人而言,也需经过培训后才能熟练掌握。调解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也不例外。在印度,调解员的培训以结构为基础,以结果为导向,重点在于提高调解员的理论与技能水平。该培训须遵循全国统一的标准,培训时长至少40小时,培训内容须涵盖理论与实务。

        2.调解员选任

         关于调解员的选任,除非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两名或三名调解员,否则将只有一名调解员参与调解程序。如果多名调解员参与案件调解,则他们应当共同履行职责。被选任的调解员可要求当事人提交书面材料,说明纠纷性质、争议焦点和具体请求。调解员自行搜集到的案件信息,可向双方当事人披露;但当事人向调解员提交的信息,应受保密原则的限制,调解员不得随意披露。

        若调解程序中只有一名调解员,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任;若调解程序中有两名调解员,双方当事人可各自选任一名;若调解程序中有三名调解员,当事人可各自选任一名调解员,第三名调解员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选任,该名调解员为首席调解员。在某些情形下,当事人可以邀请机构或个人来协助调解,也可请求机构或个人推荐合适的人担任调解员。但在推荐或任命调解员时,该机构或个人应选择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第三人,以确保所选任人员的独立性与公正性。

         根据1996年《仲裁与调解法》的规定,调解员应综合考虑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交易习惯和商业惯例,独立公正地协助当事人解决纠纷。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调解员可在调解程序的任何阶段提出任何建议,且这些建议无须以书面方式说明理由。此外,除非法律特别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调解员不得在其后进行的仲裁或诉讼程序中担任仲裁员、代理人、律师或证人。

        近年来,印度大力发展线上纠纷解决机制(ODR,即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ODR是一种纠纷解决的线上模式,被认为是ADR的重要内容。这种模式不仅可以缓解诉讼压力,而且十分便捷和高效。ODR主要通过提供虚拟的会议室,使得当事人可以真切地"面对面"交流。如孟买的调解员与加尔各答和科伦坡的当事人各自舒适地坐在办公室,就可以有效解决纠纷。这种将现实世界和网络空间完美结合的模式,为调解方式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调解程序

         调解程序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上一阶段的工作完成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依据不同阶段的功能,可将调解程序分为以下四个阶段。为促进调解程序的迅速进行,这些阶段又具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

        1.案情陈述

         首先,调解员介绍自己的姓名、从业领域及从业经验等基本信息,介绍过去调解成功的类似案件。调解员应表明与双方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并表达对友好解决纠纷的愿望。其次,当事人作自我介绍,以便调解员获取更多的信息。最后,调解员告知双方当事人享有协商的权利,并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沟通调解的时限和议程。如果是初级律师代理一方当事人参与调解,调解员应确认其业务能力。

           在案情陈述阶段,调解员重点介绍以下内容:调解的概念、程序及优势;调解员、当事人及代理人的角色;调解规则等。调解员应向当事人强调调解的自愿性、保密性、灵活性,以及进行单独会议的必要性等。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只可向调解员陈述。调解员应确认双方当事人已理解调解的有关事项。

        一旦调解程序开始,双方当事人不应再将争议提交诉讼或仲裁,除非一方当事人认为不得不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维护其权利。

        2.共同会议

         调解员应在不中断、不质疑的情形下,让当事人陈述案情、发表观点、发泄情绪并表达感受。共同会议的内容主要包括:当事人陈述案情及主张,并由当事人的各自代理人说明涉案的法律问题。

         调解员应鼓励和促进沟通,并有效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分歧。若调解员认为还未充分了解案情,可以通过提问的方式获得更多的信息。当事人陈述结束时,调解员须总结案情,并表明通过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已了解案情和诉求。经调解员的许可,一方当事人可以回应另一方当事人的疑问。

        调解员应明确当事人之间的分歧以及需要解决的问题,防止当事人之间的攻击行为,保障调解的有序进行。在会中和会后,调解员可单独和当事人的代理人交流。调解员根据共同会议的进展情况、当事人的态度等确定单独会议的时间和可能的次数。若调解员认为有必要,也可回转至共同会议。

         3.单独会议

        调解员可通过单独会议发现案件事实。调解员应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秘密沟通,并再次确认程序的保密性。单独会议为调解员收集更多案件信息和明晰共同会议期间的疑问提供机会。在此阶段,当事人可以发泄痛苦、愤怒等情绪;调解员应分析影响当事人情绪的因素,明确双方的立场和利益。此外,调解员应及时确认双方当事人已达成的合意。根据当事人的陈述,调解员自行决定是否对存疑部分提问。综合全案,调解员可提出新的解决方案。

        调解员在单独会议期间的主要任务是详细审查当事人的具体请求,认真分析支持各自请求的事实和法律因素;若当事人想要提起诉讼,帮助当事人分析诉讼的时间和金钱成本,考虑各方的立场与预期,预测胜诉或败诉的可能性。

         4.程序终止

         如果当事人就争议的解决达成合意,调解员可以召集他们签订书面调解协议。调解员也应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以表明调解协议系其在场时签署。调解协议签署后,当事人还须将调解协议送交法院审查。

         若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员无须说明理由和承担责任,案件将被退回有关法院。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调解员就调解期间所获得的信息、材料等不得向法院或他人披露。

        1996年的《仲裁与调解法》规定了调解程序终止的事由:(1)双方当事人签署了调解协议;(2)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协商后,书面确认继续调解已无意义;(3)双方当事人向调解员发出终止调解程序的书面声明;(4)一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和调解员,在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终止调解程序。

        调解程序终止后,调解员应确定调解费用并向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调解费用是指与调解有关的合理费用,主要包括在各方同意情形下的调解员、参与人和证人的费用,依据法律规定提供的任何协助及与调解程序和协议有关的其他开支。除非另行约定费用的分配规则,否则费用应由双方当事人平均分担。

         如果调解失败,调解员应建议纠纷双方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诉讼。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当事人陈述说理后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相比较而言,依据当事人双方合意而达成的调解决议,更有利于维护双方关系,避免二次创伤。

        印度的调解制度相较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有如下优势:(1)调解强调当事人的参与,各方可自主陈述案情,并直接参与协商;(2)调解过程是自愿的,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认为调解对于纠纷的解决没有意义,可在任何阶段退出;(3)调解程序高效与经济。根据法院附设调解的有关规定,法院应免收调解费用;(4)调解程序简单灵活。它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随时调整,灵活的时间安排不会影响当事人的日常生活;(5)调解在真诚友好的氛围中进行,当事人开诚布公地商谈有助于修复和改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6)调解员公正独立,确保与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有助于当事人进行有意义的协商,彻底而全面地解决纠纷;(7)当事人更愿意自觉履行自主达成的调解协议。协议内容不受法定权利义务的限制,因此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的潜在及长远利益。

        2015年的《仲裁与调解法(修正案)》对1996年的《仲裁与调解法》作了重大修改,使得调解解决纠纷更为经济、便捷与高效,但新法也存在一些不足。为此,印度高层委员会获得授权,研究调解制度在实践中的运作情况,并审查其实际效果。为使印度成为世界知名的ADR中心,促进调解程序更为规范化,印度高层委员会于2017年7月30日提交了研究报告,建议对现行的《仲裁与调解法》进行修订。由总理莫迪担任主席的联盟内阁于2018年3月8日批准了2018年《仲裁与调解法(修正案)》草案,决定提交议会审议。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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