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产妇死亡事件纠纷说开去
——— 王岳
近日,围绕北医三院产妇死亡事件,有关各方、行业内外争论不休。据媒体报道,目前,警方已经介入调查,北京市卫生计生委新闻发言人也表示:反对任何形式的医闹,医患双方都必须依法合规维护自己的权益。实事的真相如何,此事件如何处理,都需要等待行业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在调查清楚后方有答案。对于医患纠纷事件,我国正在构建“三调解一保险”预防和处置体系,也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但透过此次事件以及近年来频发的医患纠纷和医闹事件来看,理性与法制思维的树立依然任重道远。如果剥去这些年我国医院医闹表面上的荒诞,追溯其利益博弈的本质,我们应该探讨的是如何运用法制思维来解决医患纠纷、杜绝医闹现象,而非成为摇旗呐喊的看客。
“热炉法则”不可不遵守
首先,公安机关对于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必须做到“零容忍”,“无豁免”。杜绝医闹,关键不是处罚,而是“无豁免”。
“热炉法则”,是源自西方的惩罚原则,它的实际指导意义在于有人在违反了制度,就像去碰触一个烧红的火炉,一定要让他受到“烫”的处罚。而这其中的关键不是“烫”得多重,而是“摸着必被烫”。人们违反制度是因为侥幸心理,所以只要遵守了“热炉法则”,很快我们就会发现人们都不敢去触摸炉子了。
发挥非诉讼调节机制作用
其次,在要求公安机关对于医闹严格依法处理的同时,治本更为重要,即疏通调节、救济途径,发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
医疗纠纷案件具有高度专业性,患方往往处于专业劣势。医方具有丰富的医学专业知识,导致患方在诉讼过程中处于明显的专业劣势地位,即使其代理律师具有医学教育背景或从业经验时亦是如此。医疗纠纷案件审理难度非常大,法官知识局限性造成法官权威性动摇,法官不愿审理医疗案件。而一旦案件存在多个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时,法官往往不知所措。医疗纠纷案件的部分当事人,本希望尽快拿到赔偿以便继续治疗,然而诉讼时间成本偏高的先天不足,往往使患者望而却步。目前全国各法院民事审判,审理时间最长的案件就属医疗纠纷案件。由于鉴定的原因,多数案件都会突破“审限”,审理周期多以“年”计算。医疗纠纷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应当以非诉讼解决为主(例如美国的医疗纠纷约70%都还没有等到患者走上法庭就得到解决了)。
这些年,浙江、天津、上海等地尝试通过人民调解处理医疗纠纷取得了一些成功经验,所以国务院拟颁布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就设定了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制度和赔偿限额制度,即授权各省制定公立医院医疗纠纷和解赔付限额,超过赔偿限额的医疗纠纷由人民调解先行调解,医疗机构不得私自与患者和解。这实际上,就将医疗纠纷引入第三方调解或司法程序中了。
无过错医疗意外保险不可或缺
最后,应尽快改变保险意识,建立“高龄产妇无过错医疗意外保险”。近些年来,国内的一些地方开始推行“医师责任险”,但是发现效果并不是非常好。究其原因,就是对保险的理解存在误区。可以说,“医师责任险”对于医闹毫无作用,其唯一作用是将过错医疗行为的赔偿额在行业内进行均摊,这一保险往往对小型医疗机构特别是个体行医者是意义重大的,但是往往目前各地的“医师责任险”又不包括个体行医者。而大型医疗机构往往内部风险控制水平较高,所以交付的保费往往比其参保前的赔偿金额还低,所以普遍没有积极性。
而医闹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医院有错的,一类是医院没错的。“医师责任险”解决的是医院有错的纠纷,那么医院没错的呢?想一想为什么医院没错,有些患者及家属还要“闹”呢,原因只有一个——在患者身上确实发生了实际人身损害后果。
根据民法的精神,有损害结果就应当得到民事救济,无论是否有错。我们可以将社会上损害的成因概括为两类:其一叫作“不法之行为”,其二叫作“不幸之事件”。医院有错的纠纷属于前者,而医院无错的纠纷属于后者——“不幸之事件”。法律对“不法之行为”,通过设定过错归责原则,以赔偿实现对被侵权人救济、对侵权人惩戒的法律价值。法律对“不幸之事件”,则是通过设定无过错归责原则,以强制性无过错保险实现对受害者的救济,以实现民法所追求的利益价值。
无过错医疗意外保险恰恰发挥了保险社会化均摊不幸的优势。然而,我们忽视了医疗行为高风险的特点,忽视了医疗不幸的受害人利益,将我们的工作重点放在了旨在均摊过错者法律责任的执业险上,这是亟待纠正的。特别是伴随着“两孩政策”的实施,妇产科一定会迎来空前的高龄产妇,我们应当设定“高龄产妇医疗意外保险”,由高龄产妇手拉手共济风险。
所以,相关立法要坚持医疗风险社会分担原则,通过立法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制度。一方面,通过医疗责任保险让基层医疗机构不会因为“不法”人身损害的巨额民事赔偿而影响其经济运转;另一方面,通过医疗意外保险让实施了高风险手术、检查的患者一旦发生“不幸”人身损害,可以获得令其比较满意的经济补偿。
但是,鉴于医疗意外保险不宜全面铺开,所以应该从高危险医疗服务项目开展。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
(转载自2016年1月《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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