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
通过《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条例》
2014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条例》。2009年天津市政府制定了《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引入医疗责任保险理赔机制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创新了医疗纠纷处置的途径。根据《办法》,天津市成立了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保险机构和医患双方的第三方人民调解组织,通过非诉讼的调解方式,及时、便捷地处置了大量的医疗纠纷,成为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渠道。
根据《办法》实施以来的成功经验,天津市结合医疗纠纷处置工作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对《办法》加以修改完善,将医疗纠纷处置工作的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这是医疗纠纷处置工作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依法处置医疗纠纷、发展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法制保障。
201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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