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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司法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司法局: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实现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结合,更多采用调解方法、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新的挑战。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做实做强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独特优势,为维护社会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现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一、建立简单民事纠纷委托调解制度

当事人因婚姻家庭、继承、相邻关系、民间借贷、打架赔偿、物业管理、供热合同等纠纷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人民法院委托人民调解进行诉前调解的,在当事人咨询或向法院递交诉状时,告知当事人诉前调解的有关规定,征询当事人是否接受人民调解的意见。当事人接受人民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并出具联系单或委托书,引导当事人到相关的人民调解组织接受调解。受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纠纷调处情况,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民法院。

二、建立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联系会议制度

联系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分析人民法院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的有关情况,总结推广委托人民调解经验做法;研究解决委托人民调解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好民事纠纷委托工作。联系会议由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作为召集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市级联系会议每年应不少于两次,区县级联系会议每年不少于三次,如有必要,经召集人批准,可随时召开。联系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三、建立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共同承担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为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业务的指导,确保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长期稳定联系,各基层人民法院应在本区县内对人民调解工作实行“指导员制度”。具体要求是:设有人民法庭的,由法庭指派法官担任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导员,未设立人民法庭的,由法院指派法官担任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导员。乡镇调解委员会指导员指导调解工作每月不少于一次,街道调解委员会指导员采取巡回指导。主要指导调解文书格式是否规范、调解程序是否规范,调解依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定。同时,对调解委员会提供法律咨询,重大疑难纠纷的调解给予指导。

四、建立培训人民调解员制度

对街道、乡镇调解委员会主任和司法所长、村(居)调委会主任的培训由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根据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年度培训计划,人民法院指派法官采取多种方式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以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业务水平。相关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要为授课法官提供备课、授课时间以及其他方便。

五、建立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受理的反馈制度

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时,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合法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到期未履行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承担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发出支付令。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将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副本方式通知制作该人民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的区县司法局,并以适当方式告知调解协议被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原因。

六、建立人民调解员旁听制度

凡纠纷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定调解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一般应通过适当方式告知制作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旁听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如果认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可以通过诉讼调解解决的或者调解是诉讼必经程序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邀请制作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参加调解。对于虽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但可适用诉讼调解解决的民间纠纷,各区县应积极探索法官主导下的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助参与调解的工作机制。

七、建立从人民调解员中选聘人民陪审员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根据人民陪审员任职条件、工作能力、现实表现和健康状况,注重在人民调解员队伍中培养、推荐和选拔政治素养强、思想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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